出生醫(yī)學證明是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》出具的,證明新生兒出生狀況、血親關系,承載社會其他功能,為申報戶籍國籍、取得新生兒社會保障、接受醫(yī)療服務、申辦入托入學、申請出國移民留學等事項的依據(jù)和憑證之 一.對保護新生兒合法權利具有重要意義。
溫 馨 提 示
1、新生兒名字(除姓氏外)原則上應使用國務院最新公布的《通用規(guī)范漢字表》中的漢字填寫,不得使用漢語拼音、字母、數(shù)字和其他符號,不得使用中英文夾雜的姓名。
2、新生兒出生后原則上應在 1 個月以內按要求申領出生醫(yī)學證明。超過 1 年時間未申領的,首次申領時需向簽發(fā)機構提交產婦病歷復印件(包含首頁、分娩記錄、出院記錄)等,并作出個人信息真實承諾。如無法提供以上資料,須提交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原件。
3、非母親領證委托辦理的,需提供新生兒母親簽字的辦理授權委托書。(見樣表)及領證人有效身份證原件、復印件。
4、1號樓 7樓 出生醫(yī)學證明打印室,咨詢電話:7269653。